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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很多人不清楚消防设计审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博江消防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消防设计审查所需提供的资料,建议大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资料,且资料齐全核对无误,那么消防设计审查将会顺利通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119号令)规定的、支队备案抽查管辖权限之外的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除外),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报表(新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装修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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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消防设计文件:

  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名或授权盖章)、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

  ②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每层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变更设计图,应能反映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情况;

  ③装修图纸:包括该工程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设计图纸,应能反映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④设计图纸应为蓝图,图纸应盖有设计院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或签字;

  5、合法建筑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①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区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2009年5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出具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主体建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对于建筑主体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新建建筑的室内装修,应出具建筑主体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含消防),且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该新建建筑已经消防技术审查合格且目前尚未申报建筑主体消防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原图审机构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消防设计审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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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授权委托书(单位授权的核对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委托的核对双方身份证原件);

  ②设计单位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截屏

  ③设计人员身份证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确认),设计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设计)》

  7、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备选)。

  8、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